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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9日,周永康部长签署发布了公安部令第73号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已经在7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实现“对接”。
据悉,新颁布的公安部令第73号,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而制定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的程序等作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共分5章38条。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将随机抽查
此次新规定主要是对多年来公安消防部门实行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的“三定”检查模式进行改革。
今后对社会各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采取针对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火灾多发的特点和规律,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在社会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随机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火灾隐患的界定、监督执法程序等规定的内容。
消防机构不再当重点防火单位“管家”
从公安部消防局宣传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广东分会场获悉,消防监督检查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公安消防机构将不再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管家”,1名消防监督员成为60家重点防火单位“管家”这种大包大揽地对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局面将不再存在,原来固定每季度对重点单位检查一次的方式改为每半年抽查一次。
重要举报24小时内核查
新规定对火灾隐患明确了5个方面的界定,特别是把一旦发生火灾人员能否迅速逃生、火灾能否得到及时扑救作为确定火灾隐患的重要内容。新规定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这项措施能调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
新规定加大了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必须立即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制作,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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